全面反思“彭宇案”此其时矣
□ 朱征夫(第十一届全国政协委员、广东省政协常委、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副会长)
为什么“彭宇案”会造成如此广泛的法律恐慌?很大原因是因为见义勇为没有法律保障。没有制度保障,怎怪人心冷漠?
在公众苦盼事实真相六年之后,南京市政法委刘书记终于就“彭宇案”说话了。按照他的介绍,彭宇承认确实与老太徐寿兰发生了碰撞, 只因在南京中院二审开庭前,两人达成庭前和解协议,协议中设立了“双方均不得在媒体(电视、电台、报纸、刊物、网络等)上就本案披露相关信息和发表相关言论”的保密条款,从而使彭宇案的真相未能及时让公众知晓,所以舆论和公众认知的“彭宇案”并非事实真相;“彭宇案”不应是“好人被冤枉”和“司法不公”的典型案例,也不应成为社会道德滑坡的标志性事件。按道理,领导南京公检法的官员已经道出了“秘密”,真相似乎已经大白,这桩公案就该了结了。可这个报道却引发了更多的追问:“如果真相是这样,当初为什么不敢公布出来?” “为什么反映事实真相的报案材料居然丢失了?”“真相既然如此,当初为什么不依此来判案?反而要以‘常理’来推断?”“为什么徐老太不服4.5万的判决反而同意才赔1万的和解?”“为什么法官会被下放到司法所?”等,无数个“为什么”,也告诉我们此案仍需要更全面的反思。
首先需要反思的当然是了解真相且有话语权的官员。虽然告知公众真相比继续隐瞒要好得多,可这一次真相来得太迟了。案件从一审到和解经过将近一年,从和解到现在又经过了五年,“彭宇案”在媒体上和在公众心目中早已被定格为“好人被冤枉”的代表性案件。不仅如此,“彭宇案”还通过一系列案件持续发酵。接下来许云鹤、小张聪、彭承军、贾建英等“扶老太”事件的共同特点是“案发瞬间无法还原、双方举证均不充分”,主动帮扶者都被老太太控告,都被要求承担法律责任。“彭宇案”经过这些事件不断被演绎和放大,马路上的“老太太”已成为让人提心吊胆的字眼,“扶,还是不扶?”已成为对善良心灵的拷问。当一位八旬老人突然倒在杭州南宋御街街头时,人们就只敢围观,不敢出手相扶了。想出手相扶的人还受到了“不要多管闲事,当心赖上你”的警告。等到小悦悦被辗压时,连围观都没有了。在道德善举如此遭遇法律恐慌之时,那些了解“彭宇案”真相的官员们在干什么?他们在保持“高贵的”沉默!他们本该及时征得“彭宇案”双方当事人的同意,将案件真相公之于众。如果媒体和公众能在和解后第一时间了解真相,马路上的法律恐慌就不会肆意蔓延。
其次需要反思的是受理此案的审判机关。比如本案的事实认定方面,一审判决中法官根据“日常生活经验”和“社会情理”分析饱受诟病。彭宇“如果是见义勇为做好事,更符合实际的做法应是抓住撞倒原告的人,而不仅仅是好心相扶”;“如果是做好事,在原告的家人到达后,其完全可以在言明事实经过并让原告的家人将原告送往医院,然后自行离开”,但彭宇“未作此等选择,显然与情理相悖”。这些所谓的情理分析就一句话:你没撞她,你怎么会扶她?姑且不论这种推理的结论是否与事实相符,这种推理方法肯定是错误的,因为大前提不成立。按照这个逻辑,所有做好事的行为都是“与情理相悖”的。孔融之所以让梨,大约是这小子先偷吃了一个,否则,一个七岁的孩子,怎么会主动把大的梨让给别人,太不合“情理”了。就这样,一个普通的民事案件,竟让马路上的所有主动帮扶行为都看到了法律风险,使人们想帮而不敢帮,想助而爱莫能助,从而成为“世风日下”、“道德滑坡”的催化剂。难怪有网民惊呼“这是中国司法史上的一座墓碑式审判, 建立了中国司法史上以所谓‘常理’代替证据的……司法审判的先例”。
再比如本案的责任分担方面,一审判决按《民法通则》第132条的规定适用公平责任原则,即在当事人双方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按照法律的规定又不能适用无过错责任的情况下,由法官根据实际情况判定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判决书是这样写的:“本案中,原告赶车到达前一辆公交车后门时和刚从该车第一个下车的被告瞬间相撞,发生事故。原告在乘车过程中无法预见将与被告相撞;同时,被告在下车过程中因为视野受到限制,无法准确判断车后门左右的情况,故对本次事故双方均不具有过错。”因此,“本案应根据公平责任合理分担损失”,“本院酌定被告补偿原告损失的40%较为适宜”。可是,如果仔细斟酌,原被告双方真的都没有过错吗?彭宇从后门下车时“视野受到限制,无法准确判断车后门左右的情况”是真,但徐老太在经过车的后门时是否也“无法预见将与被告相撞”呢?公交车停下来了,彭宇有下车的权利,这权利就像绿灯亮时沿斑马线过马路一样理所当然。徐老太赶车时经过停下来的公交车车门,是否应当承担“谨慎注意”的义务?是否应当小心有人上车或者下车?徐老太在事件中受伤严重,花费甚巨,其境遇令人同情,但这并不意味着她在法律上享有当然的优势。她在经过后门时没有合理预见有人下车,没有放慢脚步或绕行避让,就说明她有过错。既然她有过错,公平责任原则就不能适用,“酌定被告补偿原告损失的40%”就失去了理据。实际上,如果本案不适用公平责任原则,法官就没有这么大的自由裁量权,法律责任的甄别就会更细一些,说理也会更充分一些,至少判决书不会惹来这么大的争议。
还有和解结案的问题。“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在很多情况下是行之有效的。但在本案,调解的缺陷被暴露无遗:全社会都在关注彭宇到底撞了徐老太没有,有无过错,调解却不给出明确的回答;大家都在争论彭宇依法是否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和解时却只谈责任,不谈依法;一审判决书存在如此多的错误,二审调解却置之不理,不加纠正。不厘清事实,不辨明是非,一团和气,一堆稀泥,这些在调解程序中偶尔出现的问题在本案被集中体现。在其他案件中,和解结案的最大优点是“案结事了”,可本案虽已结,事却远未了。即使现在领导说彭宇自己承认撞了人,人们心中的疑虑仍难以消除。如果要较真,此案仍存在N种可能:彭宇承认撞了人,不等于他真的撞了人。在有些案件尤其是刑事案件中,当事人由于种种原因承认没干过的事并不鲜见。即使彭宇撞了人,他也不一定撞了徐老太,因有其他人同时下车,存在互相碰撞的可能性。在“武汉彭宇案”中,宋老太被电动车撞后一把抓住扶她的小张聪,咬定是张聪撞的。监控显示,当时确有两台相隔很近的电动车可能与伤者发生接触,因距离较远,树木遮挡,无法辨认具体肇事人,经公安的技术鉴定才排除张聪撞人的可能。即使彭宇与徐老太发生碰撞,不一定就是他撞了徐老太,也可能是徐老太撞他;即使是他撞了徐老太,也不等于他有法律责任,等等。由于调解程序“河蟹”了真相,撞人的事实又没有证据证明,唯一能证明的只有彭宇的主动帮扶行为,把老太太扶起来,送老太太上医院,帮老太太垫付医药费,等等。面对这些证据优势,谁能说公众和媒体都是在偏袒彭宇呢?
需要反思的还有我们的法律制度。为什么“彭宇案”会造成如此广泛的法律恐慌?是因为大家发现见义勇为没有法律保障,除了自己要冒风险、可能好心办坏事不说,还可能被受益人或者家属赖上,被个别司法人员作“与情理相悖”的有错推定。没有制度保障,怎怪人心冷漠?虽然一些基本法律,比如刑法有关于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的规定;民法有关于无因管理之债的规定,等等,为见义勇为者提供了基本保护,但见义勇为所需要的保护是具体的、多方面的。与犯罪分子作斗争的人不仅需要认定正当防卫以免除刑事责任,还需要误工费、医疗费甚至伤残补助费;在马路上实施救助、报警和作证的人不仅需要对误工、交通和劳务给予适当补贴,也需要在有争议又无证据证明的情况下被“无错推定”,等等。人人都能成为好人,但他们需要法律撑腰。只有统一、全面、鼓励见义勇为、保护好人的立法和司法,人们才会没有后顾之忧,大胆干好事,社会才能呈现良好的道德风尚。
原载于《同舟共进》2012年第4期,转载请注明出处